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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其承揽工程范围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企业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的独立设备管理机构,其机构中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机械类中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具有机械员考核合格证书;

    具有司机、安装拆卸、信号司索、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等工种的技师或以上级别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具有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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